图: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
●虽然宪法不能直接应用於裁决,但不等於宪法无关重要,以及香港法庭可以无视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宣布“一地两检”安排合宪,对本港法院及内地政府机关具约束力。按照宪法,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身就是宪法的凭证,虽然“一地两检”的决定形式上并非释法,但法律效力与释法同等法律地位。
●香港法院无权决定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香港法律制度之下是否违法。
●在香港建立口岸并套用内地的司法管辖权及内地法律,并用作清关、入境及检疫,并无违反基本法的目的。
●基本法应符合新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现实情况,随时间而发展。“一地两检”的设计有利香港整体利益,若然将基本法视为限制“一地两检”,基本法就失去“具生命力文件”的意义。
●设立内地口岸区并用作清关、入境及检疫,正正体现香港实施高度自治,确认香港与内地两个制度有所不同。
●单纯以方便为由,不足以解释为何设立“一地两检”,而有关安排有利整体香港利益,也应予以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经过仔细考虑,属演绎基本法的一个援助(aid),认为人大常委会先谘询基本法委员会,就会有不同结论,这是不切实际的。
资料来源:法官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