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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倡修例允一次性移交逃犯

2019-02-13 03:17: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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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港男(右)涉嫌在台湾杀死香港女友(左)后返港,但因港台之间没有移交逃犯协定,该谋杀罪仍未昭雪

  去年一名陈姓港男涉嫌在台湾杀害潘姓女友后潜逃返港,基於本港与台湾没有司法互助协议,不能按台湾请求移交疑犯。保安局建议修订法例,容许一次性个案方式适用於香港与任何未与其签订有长期移交安排的地方,并建议处理个案时,须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启动程序。潘姓少女家属欢迎建议,期望为她讨回公道;社会各界人士亦纷纷支持相关修例,认为可避免让香港沦为“犯罪天堂”,亦有助维护市民安全。/大公报记者 莊恭诚

  去年二月,本港20岁潘姓少女与陈姓男友前往台湾共渡情人节,岂料遭杀害后藏尸於行李箧,再弃於台北捷运竹围站附近,而陈姓男子之后逃回香港,涉盗窃罪被捕。惟因香港法院不能处理发生在台湾的案件,加上香港与台湾之间没有涉及移交证供、协办案件等工作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亦无移交逃犯协定,该疑犯涉嫌的谋杀罪可能不了了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多重司法保障助把关

  保安局昨向立法会提交修例建议,计劃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以填补法律漏洞。修例目标之一是取消现时移交逃犯安排和相互法律协助安排中,不适用於“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其他部分”等一类条文,使香港与内地、台湾、澳门可就移交逃犯和相互法律协助,订立双边协定或多边公约等“长期安排”,又或以一次性的“个案方式”合作。

  另一修例目标改变个案方式的操作局限。按现行法例,循个案方式移交逃犯须先经立法会公开审议,而审议完毕前不可实施拘捕等程序,惟案情泄露有机会惊动逃犯即时潜逃。保安局建议,把立法会公开审议的做法改为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之后的程序与现时相若,即向法庭申请临时拘捕令,之后再由法庭聆讯及裁决。保安局指,该修订参照了不少国家的安排。

  政府消息人士强调,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只是为启动程序,不等同逃犯必定被移交,程序上要先由提出申请的司法管辖区提供证据,警方和律政司检视后觉得证据充分,才会申请临时拘捕令,并须得到经法庭同意,而最终移交逃犯与否,亦要由法庭在引渡聆讯后裁决,整个司法程序可谓多重保障,与香港现有司法程序及标準一致,相信香港的司法体系可起到把关作用。消息人士又指,法庭聆讯时会考虑多项因素,例如案件的表面证供是否成立、个人权利及程序是否得到保障等。

  涉政治检控不予移交

  按保安局提交给立法会的文件,上述个人权利保障涵盖的範围,会沿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和《逃犯条例》的既有条文,包括:案中行为须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同样构成犯罪,且属《逃犯条例》附表一载列的谋杀、性侵犯、绑架等46项严重罪行;在一地已审的罪行,不能在另一方再审;涉及政治性质的罪行,或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意见而被检控等,须拒绝移交请求;若罪行可判死刑,请求方须先保证不执行死刑,方可移交。

  政府消息人士指,若法庭认为个案不符上述要求,便不会移交逃犯,例如内地有而香港无的寻衅滋事罪,就不适用於移交逃犯。早前的港人台湾杀人案凸显现有制度的漏洞,政府不能对有人犯法而不受制裁视若无睹,更不能令香港沦为“犯罪天堂”,修例有助维护市民安全、避免严重罪犯潜伏在港,同时兼顾个人权利保障,希望这次修例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会后,尽快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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