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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雄DQ案上诉被驳回 官:释法对港法院有约束力

2019-02-16 03:17: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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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周峻峯报道:社民连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前年被裁定宣誓无效,撤销议员资格。梁去年11月提出上诉,昨日高院上诉庭颁下判词,驳回梁国雄的上诉。上诉庭指,早於梁颂恒及游蕙祯案例,已处理上诉方提出的法律争议点,因此本案受终审法院所採纳的相关判词约束,重申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原审法官的判决亦属正确。

  宣誓者必须真诚莊严

  代表梁一方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补充的条文也不应具追溯力。上诉庭法官在判词反驳指,人大释法对本港具约束力,属香港制度的一部分,亦是自回归当日起已具追溯力,法院无权判断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更谈不上释法是僭越立法会订立本地法律的角色。

  上诉庭认为,早於前年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案例,已处理是次上诉方提出人大释法的合法性、範围和效力的理据的法律争议点,因此本案受终审法院所採纳的相关判词约束;重申无论人大释法目的是澄清基本法或补充基本法内容,对香港法院有约束力,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者必须真诚莊严。

  李柱铭又称,法庭只应考虑梁国雄开始至读完誓词时是否符合要求。上诉庭指,李柱铭的看法是“脱离现实”及“武断”,指必须考虑梁国雄的整体行为。客观上他当时是有意将举伞、叫口号等,纳入作为宣誓的一部分;上诉庭又指,不论立法会主席或秘书长都只是监誓者,均无酌情权去判断宣誓者是否忽略誓词或拒绝宣誓,只有法庭有权裁定。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出,香港法院须跟随人大对法律的解释,梁国雄在宣誓时做出展示标语、举起雨伞等行为,属於有违莊严,法庭需以客观的标準去评估议员宣誓时的行为。

  根据法例,梁国雄可在28日之内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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