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昨日在接受媒体查询时表示,特区政府在处理印花税事宜上,一直依法办事。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1(1)条,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职人员法团或以公职人员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毋须缴付印花税。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可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在香港回归前,当时的英国政府亦获相同的印花税豁免。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部门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购买物业,特区政府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2条豁免其缴交相关印花税。原则和第41条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