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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国建议两地签投资协定保障双方

2019-03-13 03:19: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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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莊恭诚、石璐杉北京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在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未将港澳台资如过去“外资三法”一样纳入,有港商希望未来可由享有外商待遇改为享有与内资同等待遇。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王贵国分析指,与内资同等待遇未必最有利於港商,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香港与内地签署类似CEPA的投资协议,仿效现时中国签署的一百多个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让港商於投资时,在与内资同等待遇及外商待遇之间享有更优惠的一项,以获得更大保障。

  王贵国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第20条规定了征收赔偿事宜,目前大家最关心的是国际上发生的上千个间接征收或规则征收案件,即政府制定了规则、法律或政策导致的财产损失,譬如:出台了环境条例,令企业工厂停工关门,然而与内资同等待遇不可能有这种概念,香港投资者跟外国投资者相比会少了一份保障。

  在赔偿标準方面,王贵国表示,与现时中国签署的一百多个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不同,外商投资法草案第20条以“公平”、“合理”定义赔偿标準,双边条约的标準则是“即时、充分、有效”,例如“有效”不能说给人民币而要外汇、“充分”即按市场情况反映价值等。

  王贵国又举例指,“如果外国投资者到了广东,认为某地政府行为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标準,就可以直接去告你,但这个公平、公正不是广东人或中国人理解的公平、公正,而是国际公认的标準,所以当港商没有这层保护的时候,不可能享受跟外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朱铭泉亦提出,现在很多“一带一路”推广的工作,港商未能参与,希望未来能够放宽。而在某些有限制的行业,也应该尽快让港商与内资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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