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虚假说明”推销即违例

2019-03-13 03:21:4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接受《大公报》查询时表示,对於有藥房售卖全仿冒藥品,这或会触犯《商品说明条例》有关商标方面的罪行,但如果是售卖影子藥货品、有自己的品牌,法律上而言,货品本身未必有问题,但如有藥店职员声称影子藥品是某个知名品牌产品,则相关人士或已触犯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他表示,由於不少影子藥品价格不高,旅客购买量又不多,就算回家发现有问题,也会很少举报,检控数字也很低。加上现时法例规管西藥为主,法例对中成藥规管不多,因此中成藥法例规管要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要成功检控藥房入罪,海关人员要有部署行动,搜集线报后,关员要假扮旅客“放蛇”,当店员拿出影子藥品予“旅客”时,就可以作出检控“类似捉卖冒牌手袋手表一样”。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