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有关条例第4B(1)条订明:“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堕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堕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脱落的窗户导致他人受伤或丧失生命,受害人或其家属可透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有关的单位业主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