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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公民抗命”非刑事罪辩护理由

2019-04-10 03:17: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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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佔中”案裁决前,多个市民团体到法庭外示威,抗议九被告发动“佔中” 大公报记者蔡文豪摄

  【大公报讯】记者冯瀚林报道:“佔中”九被告案的判词长达268页,764段。法官陈仲衡在判词表明,“公民抗命”并不是刑事罪行的辩护理由,亦不会令法庭肯定其背后的政治因素。法庭只会关注定罪元素以及争议的问题。陈官亦认为,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一直以错误的标準来衡量“佔中”扰乱社会的比例性。

  法官陈仲衡在判词指出,三名“佔中”发起人在2013年3月达成“让爱与和平佔领中环”的协议,但未足够构成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但当三人在2014年9月决定,在同年10月在中环遮打道举行“佔中”,计劃就演变成串谋作出公众妨扰。即使三人最终在9月28日宣布启动“佔中”,这只是将原本计劃作出修改。无论“佔中”在遮打道或添美道展开,计劃都是不合理和未经法律许可。陈官认为,三人的串谋角色由“佔中”启动,直至他们在2014年12月2日到警署自首为止,所以控方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三人干犯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

  “佔领”对公众构成过度不便

  陈官认为,三个“佔中”发起人的衡量标準完全错误。他们以为在遮打道发起“佔中”,只要中环不被瘫痪,“佔中”的影响就可以令人接受。但陈官表明,这是不符合贺辅明判词指,抗争者的行为必须合乎比例,并不会构成过度的破坏或不便。

  陈官称,在9月27及28日,即使“佔中”发起人强调“佔领行动”是争取普选以及非暴力,但没有讲明“佔领”政总、金鐘及中环的规模。陈官肯定三人是知道大型“佔领行动”会对公众构成过度不便。“佔中”发起人称无意在清场时延长衝突,但三人明显有意图想拖延警方清场的时间。若任何人相信在“佔中”一晚后,政府会让步,推出三人属意普选方案,是天真的想法。

  合法的言论不会被禁止

  判词引述辩方称,是控方在涉及言论自由和示威权利的案件,结合“串谋”和公众妨扰罪,认为这是打压人权。陈官表示,看不到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会扼杀“公民抗命”的发展或打压人权。如果控方能够证明被告达成协议,发起阻碍的示威,相关阻碍不合理亦无法可依,被告就不能提出质疑。陈官强调,控罪不会形成寒蝉效应,而合法的言论亦不会因此被禁止。

  对於辩方称如果有其他适用的成文法控罪,控方就不应採用公众妨扰罪这条过时的法律检控,陈官认为,罪名由控方决定,只要控方认为被告的罪责高至成文法不能处理,控方就可以选用普通法的公众妨扰罪。至於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检控,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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