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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私隐例》最高囚两年

2019-04-17 03:17: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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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士业议会义务主席熊永达表示,的士服务质素委员会早前已就车厢内安装行车摄录机有初步讨论,业界不反对安装,但强调不想有司机需要负责,如何储存和观看,需由政府人员规管及负责影片,“最好车主及司机都唔可以睇,有咩事就揾警方去睇”。

  熊永达呼籲业界若遇上有关问题,应在执法人员面前打开查看,避免任何侵犯私隐问题。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指出,的士属半私人空间,有别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在的士车厢内安装摄影和录音装置以收集乘客的影像及声音,如目的是识辨该人身份的话,本质上已属侵犯乘客个人资料私隐。

  若违反《私隐条例》,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採取补救措施,若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违者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两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1000元。若有人认为其个人资料私隐受侵犯而蒙受损失,包括情感伤害,可根据《私隐条例》向相关的资料使用者申索,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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