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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买卖私隐者\屈颖妍

2019-04-19 03:17: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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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人很喜欢讲私隐,警察监听罪犯是私隐,买张实名登记的高铁票是私隐,职员记录立法会议员出席会议状况是私隐,放个闭路电视在街角防止罪案都是私隐……只要你不喜欢,那就是私隐。不过,如果那宗私隐够八卦,它就会忽然换了个名字,叫大众利益、公众知情权。

  看近日城市疯论的许志安黄心颖出轨事件,愈来愈发觉,私隐这回事,好难捉摸。

  四个人的私事,谁爱谁、谁背叛谁?够私隐了吧?却因为主角是艺人,就成了全城人眼底下的真人骚,即使中间明显有人侵犯私隐、触犯法律,但大家似乎都不介怀,花生太好吃了,反正火不是烧在我身,明星的私隐,用一句“食得鹹鱼抵得渴”就褫夺了,世人的焦点,继续停留在这段四角关係谁对谁错的辩论上。

  我倒没兴趣知道这四人的故事关係如何拆解,我关注的是“安心事件”引起的恐怖社会后果。

  为什麼偷录者、私隐买卖者、私隐传播者的道德及法律责任不被追究?

  司机把客人私隐偷拍然后卖给《苹果日报》,《苹果日报》再把买回来的私隐铺天盖地传播,如果这种行为都不是罪,如果有罪却无人敢执法,这就是无法无天,这就是助长偷录贩卖私隐的风气。

  我好记得一个画面,几年前在尖东有对情侣吵架,男的跪在女朋友面前求饶,就这样简单一幕,被疯传了好几天,无聊网民更人肉搜索跪地男,可怜一对小情侣,因为一时躁动,就成了大批观众茶余饭后笑料,他们其实都是普通人。

  所以,别以为事不关己,今日《苹果日报》天天征集的“爆相爆片”,要的就是这些。哪一天你跟女朋友在的士上吵架,明天可能就被卖给报社老闆成为别人的笑话。

  香港私隐条例有这样的条文:私隐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人士或机构採取补救措施,不遵守者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及罚款五万。若有人认为其私隐受侵犯而蒙受损失(包括感情伤害),可向私隐使用者申索,私隐专员可代其提出法律程序及法律协助。

  对於“安心事件”,我们要狙击的不是爱情出轨者,而是犯法的偷录人和贩卖者。如果这司机与许志安有僱傭关係,买片的《苹果日报》更可能犯下贿赂罪。

  目睹罪案发生,请大家不要只按个键去转发,而是该挺身而出,为公义,也是为自己的私隐,指证违法者,遏止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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