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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保护区捕猎可判监

2019-04-21 03:17:1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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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荃湾至深井一带的海域徒手捕鱼,并没有触犯渔护署相关法例,原因是捕鱼人士没有使用船隻,肇事位置亦不是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範围。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据《渔业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鱼时,船隻必须为已登记的本地渔船,或持有有效的研究捕鱼许可证,否则,最高罚款10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徒手捕鱼 不属违法

  如潜水员所乘坐用作捕鱼的船隻领有有效运作牌照,或乘坐非主要用作捕鱼而设计或装备的船隻,而潜水员在透过调节器而呼吸潜水时捕鱼,不论有否使用或借助任何手抄网、刺枪或鱼鈎,均没有违法。

  在过去三年,署方就有一宗涉及借助船隻进行水面供气潜捕的违法个案,成功检控三人。此外,据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未经许可,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以任何方式猎捕动物,最高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一年。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包括:海下湾海岸公园、印洲塘海岸公园、沙洲及龙鼓洲海岸公园、东平洲海岸公园、大小磨刀海岸公园及鹤咀海岸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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