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记者翻查资料发现,其实台湾与大陆早於2009年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於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记者对比这份协议与香港特区政府现时提出的《逃犯(修订)条例草案》,发现前者部分条款更为宽鬆。
例如:条例草案有“双重犯罪”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在移交双方的司法管辖区均属犯罪,才可移交;而两岸协议只要求在一方属犯罪,另一方若并不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亦可移交。再例如:条例草案适用的罪类有限,而且已因应民意进一步删减,以加强保障;而两岸协议在列出罪行时,字眼为“双方同意着重打击”,而且其中有“其他刑事犯罪”一项。
2016年4月,台湾“法务部”以一份长达28页的图文资料,详细回顾两岸协议的执行成效,其中提到“两岸交流法制经验,相互借鉴学习”、“尊重法制差异,兼顾彼此取捨异同”。时任台湾“行政院长”张善政指出,协议执行七年多来,对於民众切身的电信诈骗、网路犯罪,及毒品走私等犯罪打击,皆有相当成效,民众非常有感。而大公报记者亦发现其中有一个个案显示:2017年4月,民进党执政期间,声称是大陆“异见人士”的张向忠,赴台旅遊时向陆委会申请政治庇护,不过台湾“移民署”认为他在大陆涉及信用卡诈骗案,其后安排其返回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