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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修例并无牴触基本法

2019-05-04 03:17:1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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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冯瀚林报道:立法会高级法律顾问曹志远早前致函保安局,就《逃犯(修订)条例》向政府提出多项问题,例如条例通过后,移交逃犯毋须经过立法会审议,希望当局澄清如何体现基本法第64条,特区政府必须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

  保安局回应指出,第64条指的“负责”,是指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等,《条例草案》并无牴触上述基本法条文。

  曹志远的问题还包括,回归前审议《逃犯条例》时,当时保安司表示,条文不适用於内地,原因是之后会与内地另订新的逃犯安排,要求政府澄清,为何现时以单次移交个案处理,而非草拟新条例。他期望当局能够在5月14日前以中英文回覆。

  保安局回应称,由於回归前《逃犯条例》的条文订明不包括中国在内,因此《逃犯条例》并不适用於香港与中国其他部分之间的移交逃犯要求。现时在《逃犯条例》之下要订立附属法例之后(即28至49天后)才展开逮捕行动并不切实可行,《条例草案》建议在现有法律的人权及程序保障完全不变的基础上,以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取代附属法例的制定,使“个案形式”的移交切实可行。

  保安局又称,《条例草案》所涉的并非长期安排,而是“个案形式”的安排,适用範围亦不是单一司法管辖区,亦不是为某一司法管辖区而设,而是适用於所有尚未与香港订有长期安排协定的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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