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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时评/反对派自封“主席”目无法制/文兆基

2019-05-08 03:17: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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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说,反对派为求扳倒《逃犯条例》修订,已是无所不用其极。先是涂谨申主持《逃犯(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下称:法委会)首次会议主持期间,协助反对派“拉布”,造成法委会至今仍未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内务委员会(下称:内委会)在上周六召开特别会议,通过石礼谦接任法委会主持的“指引”后,反对派又声称法委会不需遵从“指引”。

  为此,法委会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议员,并採用书面投票的方式,决定“指引”是否需要遵从。然而,当投票通过石礼谦接任法委会会议主持之后,反对派又不承认书面投票的有效性。涂谨申无视主持一职已被石礼谦替代的同时,亦不理石礼谦宣布会议改期的决定,前日更连同反对派强行闯入议事堂,然后在反对派的支持下,“自封”为法委会主席。

  反对派如此做法,只能用无法无天来形容。涂谨申能够担任首次会议主持的权力,只是来自《内务守则》附录IV第3(a)条:“凡在有关委员会首次会议上选举主席,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然而,当法委会主席未能在首次会议选出之时,第二次会议由谁担任主持,条文便无任何规定。

  既然如此,涂谨申在上星期担任法委会第二次会议主持,已无任何法理基础,根本是不合法的。以此推论,一个不合法的会议主持,他所决定第三次会议的举行日期,也不可能合法。反对派无视《内务守则》的规定,前日擅闯议事堂,亦不可能合法,而是一次非法的会议。是故,反对派在这场非法会议中,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选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说到这裏,肯定有人会拾反对派的牙慧,质疑法委会秘书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及书面投票结果的有效性。我们必须知道,《内务守则》所提到法委会的书面投票,其实是一般情况之下,法委会主席可以书面投票方式决定,不能应用於今次是例外情况。退一步来说,既然反对派认为秘书处无权提出的书面投票,他们为何又要参与投票呢?

  由此可见,反对派在书面投票结果公布之后,才去提出质疑,不过是输打赢要。假若今次的投票结果,是有利於反对派的话,他们是不会吱声的。更重要的是,如果他们真是遵从《议事规则》的话,为何又不质疑涂谨申担任首次会议时,根本不是法委会主席,凭什麼行使主席权力,驱逐郭伟强议员离场?他们为何不质疑涂谨申凭什麼担任法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主持?为何不质疑昨天召开的所谓“会议”,有何合法性呢?

  最后不得不说,反对派在之前两次法委会会议中,还在不断提出所谓的“规程问题”。可是到了他们前日擅闯议事堂,召开毫无法理基础的非法会议之时,他们又能迅速地选出自己人涂谨申、出任所谓的“主席”,反对派之前所提的“规程问题”,又忽然变得不存在了。可见,反对派之前不断提出所谓的“规程问题”,只是他们恶意“拉布”的藉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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