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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逃犯条例|坊间建议不可行 政府方案最可取

2019-05-08 03:17:51大公报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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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昨联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修订《逃犯条例》再作详尽解释\大公报记者林少权摄

特区政府昨日召开记者会,就修订《逃犯条例》再作详尽解释,强调修例注重对被移交者的保障。对于有意见提出先修改现行法例以处理“台湾杀人案”,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明,坊间提出的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或《侵害人身罪条例》,以及“港人港审”等建议,均“不确切可行”,不能达到处理“台湾杀人案”的目的,她强调,政府方案最可取。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修例只是针对犯了严重罪行的罪犯,并非守法的市民,修例亦刻不容缓:“我们已经‘鸵鸟’咗22年,假设你是下一案件的受害人,你的感受就好似现在‘台湾杀人案’的家人般”。

郑若骅在记者会上表示,最近有人提出先修改现行法例以处理“台湾杀人案”,包括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或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赋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权”,也有法律学者建议引入“港人港审”。

郑若骅指出,如果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或《侵害人身罪条例》,修例后的有关条文便只能用于法例生效后干犯的罪行,而不能够处理去年发生的“台湾杀人案”;若加上一个条例来处理刑法追溯期,则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中写明的“刑事罪和刑罚没有追溯力”。

“港人港审”违“属地原则”

至于“港人港审”,郑若骅指出,除了同样存在不具追溯力的问题外,还因为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域,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在境内发生,才会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辖权,但“港人港审”会令香港行之已久的“属地原则”产生根本性的改变,且若扩大“域外法权”处理杀人案,取证方面会有困难,所以该建议不能被轻率采纳。

对于有建议认为,香港不应向没有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司法管辖区移交疑犯,郑若骅指出,与本港就移交逃犯签订了长期协议的新加坡及马来西亚,都没实施这项公约,故有关建议与政府一贯做法不相符。至于被移交者会否有足够的人身保障,她强调,当有国家或地区向港府提出移交申请,律政司会检视要求移交一方提供的证据,才会建议政府是否拘捕疑犯,其后法庭亦会审理有关移交申请,涉案人有权在法庭作出陈述,特首也会作出最后把关,又指出相关人士可有权申请司法覆核,法庭亦可就是否保障人权作出裁决。

香港不再做“鸵鸟”

李家超指出,“台湾杀人案”已说明涉及伤人、炸弹等严重罪行,会随时随地发生,政府不容许严重罪犯藏身香港,威胁本港安全。他表示,修例除了是为了处理“台湾杀人案”,亦是为了堵塞法律漏洞,“我们已经‘鸵鸟’咗22年,假设你是下一案件的受害人,你的感受就好似现在‘台湾杀人案’的家人般”。他重申,特区政府的修例建议适用于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而非针对某单一司法管辖区,更非为内地而设,“更重要是,草案所针对的人,都是犯了严重罪行的罪犯,并非守法的市民”。

李家超直言,原本应在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上讨论相关议题,而非在记者会上,但法案委员会成立了一个月,政府团队仍未能就修例向委员解释或交换意见。他重申,法案委员会是最适合讨论这些问题的地方,亦是议会的应有功能;“台湾杀人案”疑犯因洗黑钱罪被判监29个月,最快10月获释,他期望法案委员会尽快展开审议草案的工作,当局亦会尽一切努力在今个立法年度结束前推动法案审议。

现行条例人权保障全部保留

图:特区政府昨日召开记者会,重申修订《逃犯条例》刻不容缓

对于前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早前流窜台湾,声称担忧通过《逃犯条例》修订后会被移交内地受审,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表示,香港没有出版限制,移交逃犯的罪行也不包括政治罪行,林荣基的情况不符合两地同属犯罪的原则。

李家超在记者会上提到,最近有人称担心记者因访问政治人物,或书商因售卖政治书籍等行为而被移交内地,但有关说法并不正确。他强调,香港拥有出版自由,移交安排亦不会涉及任何政治罪行,修例对此有充分保障。他认为,若这些言论是由具法律背景的人士提出,那么有关人士此举便是“不负责任”。

“政治罪行不移交”没有变

李家超强调,《逃犯条例》现有的人权和程序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须符合两地同属犯罪原则、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两审、可申请人身保护、有上诉和司法覆核权利等,于修例建议中全部适用和保留。他说,处理每宗个案时,当局会全面和详细审理,并拥有决定处理或不处理的权利,所有移交要求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庭双重把关,倘个案不符合法定要求,也不会被移交。

另外,被问到香港回归时,特区政府将内地剔除于引渡安排之外,今日修例会否违背政策原意之时,李家超直言问题本身错误,因为当初《逃犯条例》制订之时,只是将未回归前的法律本地化,而未回归前只是没有处理过与内地的引渡,而不是刻意的安排。

被问到日后香港若通过基本法第23条立法,会否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罪行加入《逃犯条例》附表罪行中,李家超回应表示,在《逃犯条例》附表罪类中加入罪行要经立法过程,即必须由立法会审议通过;而且倘若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在香港立法,便可用本地法律作出检控,不涉及移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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