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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权力及特权条例 可判监一年

2019-05-12 03:17:3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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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反对派议员包围石礼谦企图抢咪

  【大公报讯】记者莊恭诚报道:反对派昨日粗暴捣乱修订《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会议,不仅违反立法会议事规则,并涉干犯香港法例382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C段及第19条A。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藐视罪的C段订明,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如持续犯罪,另加每日罚款二千元。

  第19条“干预议员、立法会人员或证人”订明,任何人袭击、妨碍或骚扰任何前往或离开会议厅範围,或在会议厅範围内的任何议员;或袭击、干预、骚扰、抗拒或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等,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

  2013年4月,立法会审议财政预算案期间,反对派以不断点算法定人数的方式“拉布”,响鐘召唤议员返回会议厅期间,社民连时任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的助理黄浩铭、社民连成员林翰飞,多次故意乱按议员专用升降机的按钮,干扰议员进入会议厅。二人之后被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中的“干预议员”罪,认罪后各被判罚款1500元及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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