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为了处理台湾杀人案及填补法律漏洞,早前向立法会提出修订《逃犯条例》。这原本是伸张正义和维护法治之举,却遭反对派疯狂抹黑阻挠:他们一方面在社会上散播“人人都可能是逃犯”的谬论,强行将全港七百万市民“拖落水”;另一方面在立法会用暴力、野蛮的方式阻挠修例审议,以种种荒谬绝伦的言行误导市民。为此,大公报特意梳理近期市民关於修订《逃犯条例》的疑惑及担忧,为市民介绍修例的前因后果,期达以正视听之效。\大公报记者 文轩
修订《逃犯条例》Q&A
Q1
为何修例刻不容缓?
答:台湾已经向“港女遊台遇害案”的疑犯陈同佳发出了通缉令,但根据现行《逃犯条例》,香港不能将陈同佳移交台湾处理。陈同佳最快今年10月出狱,很可能畏罪潜逃,到时就无办法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Q2
如果修例失败会有何影响?
答:如果此次未能成功修例,导致陈同佳最终被“放生”,无疑会“鼓励”在外地犯罪的港人逃回香港,外地犯罪分子也会将香港视为“避罪天堂”,香港最终会沦为“罪犯天堂”。
Q3
修例对普通市民有何影响?
答:“港女遊台遇害案”以血的事实说明香港司法存在漏洞,如果不及时修例,诸如杀人犯等严重罪犯将继续藏身香港,而毋须面对法律制裁,会对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相信所有港人都不希望生活在危险当中,更不希望自己或者任何亲人、朋友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Q4
修例后能否充分保障被移交逃犯的人权?
答:能够!有关人权可通过三方面获得保障:第一,修例后,个案移交仍全面适用现行《逃犯条例》中所有关於人权保障的规定。第二,被移交人的人权和法律权利(包括获律师代表,家属探望,公平审讯等)均会获最为充分的保障,被移交人在香港还可以通过司法覆核、人身保护令、酷刑声请、上诉等途径寻求救济。第三,内地方面提出的移交会由中央部门统一处理,任何地方政府均不能直接向香港提出移交申请,确保移交程序清晰、公义。
Q5
一般市民会不会“误堕法网”?
答:修例针对的都是触犯严重罪行的逃犯,有利於依法处理混杂在香港社会的逃犯,增强市民的安全感。修例不影响守法的普通香港市民,反对派的“送中”标籤是把740万香港市民都当作逃犯。香港市民完全无必要担心修例后会“误堕法网”。
Q6
修例对打击跨境犯罪有何帮助?
答:修例能将逃往外地的香港罪犯绳之於法。修例后,香港可以用同一套标準,与任何一个未与香港签订移交逃犯安排的司法管辖区,以“个案形式”处理严重罪案,有利於将在香港违法犯罪后逃往国外和中国内地、台湾、澳门等地的严重罪犯及时引渡回港。
Q7
修例与言论,新闻自由无关?
答:完全无影响。第一,所有可移交的罪行都必须是《逃犯条例》修订中订明的37项严重罪行,无一项罪行与新闻和言论自由有关係。
第二,修例完全不涉及任何新闻、言论、学术、出版和艺术创作等方面的行为,这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及香港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
Q8
由行政长官启动“个案移交”是否可行?
答:修例参考国际社会行之有效的“个案形式”协作安排,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洲、爱尔兰、马来西亚、南非等许多国家目前都用这种方式。英国和加拿大等国採取的都是由行政机关(如内务大臣,外交部长等)发出证明书启动“个案移交”,这有利於在不惊动逃犯或公开披露个案细节的情况下启动移交程序。
Q9
移交逃犯谁来把关?
答:根据修例,所有个案移交都会由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双重把关。
行政机关如认为请求方的条件或保证不符合要求时,有全权决定处理或不处理有关请求,还可以提出额外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司法机关如认为个案违反条例中任何一项人权保障,或证据不足以按照香港法律将该人交付审判,会立即释放疑犯,绝对不会允许移交。
Q10
香港法院在个案移交中有何作用?
答:修例将最终把关的权力赋予香港法院。香港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公平公正完全值得信任。终审法院还有来自英国、澳洲、加拿大等国的资深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有他们一起把关,外来投资者也可以完全放心。具体到个案,香港法院会通盘考虑相关事实和证据,确保移交完全遵从《逃犯条例》的各项程序规定和人权保障,并在开庭聆讯下作出判决。
Q11
修例可否填补司法漏洞?
答:现时香港已经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协议,未签订的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个案方式移交”是与未签订长期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过渡安排和补充措施,目的是及时有效填补司法漏洞,不会影响现时已经签订的长期协定安排。一旦签订长期协定,“个案方式移交”将不再适用。签订长期协议是特区政府明确的政策目标。
Q12
答:不会。第一,如罪行属政治性质,无论怎样描述,都不会移交。
第二,有关移交要求虽然用另一种罪行包装,但实际上是由於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或惩罚,也不会移交。
第三,如有关人士可能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拘留等,都不会移交。
Q13
为何修例一定要有追溯力?
答:如果没有追溯力,就等於放纵仍在追溯期内的罪犯,等同於放生了陈同佳。
Q14
移交逃犯要符合什麼原则?
答:移交必须严格按照“两地同属犯罪”原则处理,即只有在香港也属於犯罪的行为,才会被移交,如果在香港根本不属於犯罪肯定不会移交。以铜锣湾书店前店长林荣基为例,因为林荣基的行为在香港根本不是犯罪,所以不可能将他移交给内地。
Q15
如何严重的罪行才会被移交?
答:条例建议,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3年以上或任何较重的惩罚,并在香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否则不得移交。商界、专业界较为担心的非法使用电脑、公司、证券、知识产权、环保、税务、虚假商品说明、货物进出口及资金转移等涉及商业的九个罪行都没有纳入,根本不会移交。
Q16
为何1997年制订《逃犯条例》时无包括内地?
答:首先,回归前港英政府多次表示会积极与中国商讨移交逃犯协议。其次,当时条例无包括内地,并非反对派所说的为保障香港人权安排,而是因为当时的本意是香港即将回归,香港与内地并非简单的不同司法管辖区刑事司法互助问题,而是需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专门签订长期协议,或者为此制定专门法例。
Q17
修例会否影响香港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及美国特别贸易优惠?
答:不会。如果香港因为和内地移交逃犯就会丧失世界贸易组织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当年根本不可能接纳中国。新加坡的政治红线比香港更红、更深、更宽,却没有影响美国等国际投资者的信心:澳门通过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已十年,美国依然保留其独立关税区地位。
Q18
有多少西方国家已经与中国内地开展移交逃犯合作?
答:截至目前,法国、比利时、澳洲等55个司法管辖区已与内地签署引渡条约,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也已与内地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美国、加拿大还曾以个案形式向内地遣返逃犯。从2014年至2018年,中国内地合共从外国引渡42人,其中38人根据引渡条约引渡,四人通过个案形式引渡。
Q19
目前香港与内地对逃犯如何处理?
答:虽然香港与内地没有订立移交逃犯安排,但是一直以来应香港警方的请求,内地执法机关都会酌情将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迄今移交了约200名疑犯。如果香港只是单方面享受内地向香港移交逃犯的好处,却任由来自内地的逃犯留在香港逃避法律制裁,不符合平等公义,也有损香港法治精神。
Q20
修例有无广泛吸纳民意?
答:保安局此前已向公众征询意见(收集到的超过4000份意见中,有3000份支持修例),还致函法律界征求意见。政府听取外界意见建议的大门一直敞开,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多次对外表示,只要意见务实可行,政府就会认真严肃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