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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刑罪无豁免 依法速惩反对派

2019-05-14 03:17:44大公报 作者:冼国强 庄恭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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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上周六暴力冲击《逃犯(修订)条例》法案委员会会议,多人飞扑抢咪、抢文件,推撞建制派议员及保安员,最终会议被迫“腰斩”。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阻碍议员出席会议可能触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和19条;推撞、抢咪则涉嫌触犯“普通袭击”,议员在议事厅内触犯刑事法例,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豁免,多名受伤的建制派议员已报警。另外,涂谨申发出信件误导议员,则涉嫌触犯“伪造文书”,前律师会会长、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前日亦已就此报警。反对派集体犯法,事实俱在,市民和多个团体连日敦促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反对派刑责,绝不容忍议会暴力继续张狂下去。

上周六负责主持法案委员会的石礼谦和建制派议员甫步出立法会大楼二楼的电梯,就遭到一众反对派议员不断阻挠。当建制派突破了走廊的重重阻碍进入会议室,反对派议员再一拥而上。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19条,凡任何人袭击、妨碍或骚扰任何前往或离开会议厅范围,或在会议厅范围内的任何议员,或藉武力或恐吓尝试强迫任何议员宣布赞成或反对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的待决动议或事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

正式会议受特权条例保障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权力及特权条例”只适用于立法会公认的会议,案件关键在于“会议是否正式”,而石礼谦主持的法案委员会会议就获得秘书处认可。他又认为,“权力及特权条例”的豁免权只包括发表言论而非其他表达方式,因此有理由相信,若有议员在议事堂上触犯刑事法例,将不获任何形式的豁免。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从片段所见,部分反对派的行为明显触犯“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而第19条提到“凡任何人袭击”,任何人当然包括议员。有电视台片段显示,朱凯廸向石礼谦称“你不可以进去”,又以身躯阻挡议员进入会议室,明显符合“袭击、妨碍或骚扰任何前往或离开会议厅范围,或在会议厅范围内的任何议员”。马恩国强调,豁免权只限于议员的言论自由,不包括刑事行为。

“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藐视罪”亦写明,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

抢咪推撞符“普通袭击”

此外,不同的片段清晰显示,范国威、陈志全等人爬上枱或以身体压住其他议员飞扑抢咪;早前涉抢女EO手机的许智峯则从后抢咪;朱凯廸向郑泳舜批?;林卓廷、胡志伟多次冲撞保安员。马恩国认为,这些粗暴行为涉嫌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一年。马恩国解释,普通袭击的定义广泛,推撞、飞扑压着他人身体、抢咪等等身体接触的行为,符合“普通袭击”的定义。

“虚假文书”最高囚14年

民主党涂谨申自称是“法案委员会主席”,发信通知议员出席会议,相关信件不论格式、字眼都跟立法会文件没分别,但下款改为涂谨申发出,而不是经由立法会秘书处。前晚已就事件报警的何君尧表示:“他们是没权及非法地,以立法会名义,从一个不存在的委员会主席发出会议通告,这个情况完全是鲁莽,导致引起其他人混乱。”他强调,相关文件可能违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5条管有虚假文书的罪行,条例列明:“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保管或控制该文书,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该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石礼谦:按内会指引开会合法合宪

图:谭文豪、许智峯抢占会议室不果,索性坐地堵住大门\大公报记者林良坚摄

修订《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今早再开会选主席。反对派上周五趁两个委员会会议下午结束,即抢占会议室1、2,翌日早上再藉此召开非法会议,暴力阻挠石礼谦及其他议员开会。记者昨日所见,会议室1、2及位于一楼用于开大会的会议厅,大门均被上锁,且绑有铁链。立法会秘书处表示,做法一如以往,没有会议或使用时都会上锁。反对派谭文豪、许智等人昨晚抢占会议室不果,索性坐地堵住大门。

反对派昨向石礼谦发信时“贼喊捉贼”,声称按内会指引召开的会议“不合宪”,又以“为免冲突再起”为由,要求取消今早的会议。石礼谦发声明回应说,内会指引获法案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同意,符合议事规则,合法合宪,呼吁议员以务实、和平、理性的态度履行议员职责。

获提名出任法案委员会主席的谢伟俊表示,若今日仍无法选出主席,别无他法之下只能把修例草案直接提交大会,情况犹如“若不斩断手就会死去”,没办法中的办法就是“截肢”。他亦建议在内会成立专责委员会讨论修例,建制派、反对派按比例派人参加,理性审议。

范国威报警含血喷人

另外,在上周六带头捣乱、涉嫌伤人又自己仆倒的范国威,昨日报警声称民建联周浩鼎、何俊贤将其推倒。周浩鼎严正驳斥范国威含血喷人、恶人先告状,指出范当日罔顾他人安全,飞身抢咪从而导致自己失平衡倒下。周浩鼎强调会对范国威的讲法保留一切追究权利。

起诉议会内犯法 外地亦常见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4条指出,不得因议员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席前发表言论而对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但豁免权只包括发表言论,而非其他表达方式,香港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有案例显示,议员在开会期间触犯刑事罪行会被起诉。

2014年7月,时任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在立法会向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方向投掷玻璃杯,黄毓民之后被控普通袭击罪,被裁定罪成判监两星期,其后上诉得直。

2016年11月,时任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涉嫌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梁国雄被控藐视罪,案件仍在上诉中。

2018年4月,民主党许智峯在立法会涉嫌抢走政府女职员的手机。许智峯被控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普通袭击及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三罪,稍后裁决。

2018年6月,民主党尹兆坚和林卓廷因捣乱会议而被驱逐,二人涉嫌推撞保安。他们分别被控妨碍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罪或普通袭击罪,案件正在审讯中。

1999年6月在台湾“立法院”上,民进党“立委”李文忠不满议事程序,率先丢掷议事文件抗议,罗福助上前理论后扭打一团,余政道等“立委”上前劝架,相互发生拉扯追打。罗福助、林明义被控联手殴伤余政道,台湾高等法院2002年1月宣判,认为一审判处拘役59天太轻,改判刑五个月,但仍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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