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起诉议会内犯法 外地亦常见

2019-05-14 03:17:4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大公报讯】记者冼国强报道:《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4条指出,不得因议员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席前发表言论而对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但豁免权只包括发表言论,而非其他表达方式,香港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有案例显示,议员在开会期间触犯刑事罪行会被起诉。

  2014年7月,时任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在立法会向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方向投掷玻璃杯,黄毓民之后被控普通袭击罪,被裁定罪成判监两星期,其后上诉得直。

  2016年11月,时任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涉嫌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梁国雄被控藐视罪,案件仍在上诉中。

  2018年4月,民主党许智峯在立法会涉嫌抢走政府女职员的手机。许智峯被控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普通袭击及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三罪,稍后裁决。

  2018年6月,民主党尹兆坚和林卓廷因捣乱会议而被驱逐,二人涉嫌推撞保安。他们分别被控妨碍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罪或普通袭击罪,案件正在审讯中。

  1999年6月在台湾“立法院”上,民进党“立委”李文忠不满议事程序,率先丢掷议事文件抗议,罗福助上前理论后扭打一团,余政道等“立委”上前劝架,相互发生拉扯追打。罗福助、林明义被控联手殴伤余政道,台湾高等法院2002年1月宣判,认为一审判处拘役59天太轻,改判刑五个月,但仍可易科罚金。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