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藐视法庭改判两月 即收监

2019-05-17 03:17:22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黄之锋三度入狱

  图:黄之锋刑事藐视法庭罪改判监禁两个月,即时入狱,图为他判决前见记者

大公报记者周峻峯摄

  【大公报讯】记者周峻峯报道:香港众志黄之锋2014年“佔旺”期间,阻挠执达主任清场,被控违反法庭禁制令。高等法院上诉庭昨作出裁决,改判黄监禁两个月,需即时入狱,亦是黄三度踏入监狱之门。法官潘兆初强调,任何人犯刑藐案需判以阻吓性刑期,因其行为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战法庭,亦对法庭构成侮辱,处以监禁是最适合判刑。

  挑战法治 须处具阻吓刑期

  2014年11月“佔旺”行动,担任前学民思潮召集人的被告黄之锋、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等20人,阻挠执达主任执行禁制令,清理旺角弥敦道佔领区。黄被控刑事藐视法庭,去年1月法庭判其罪成,监禁3个月,黄仅坐牢六天,便不服定罪上诉。至於同案的岑敖晖等14名被告则被判监一至两个月,但获缓刑12个月至18个月不等,社民连黄浩铭则被判囚四个半月。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直斥,刑事藐视法庭威胁到整体司法工作,是对法治、本港根本结构和基石的直接挑战,法庭一般对刑藐者处以阻吓性刑期,以阻止答辩人再犯及阻止其他人干犯有关法例,监禁是最适合的判刑。

  潘兆初指出,原审法官有充分证据支持答辩人参与程度,既深入且广泛及扮演领导角色,而其行为严重及公然地违反强制令。加上,黄本人承认是蓄意及明知故犯地干扰强制令的执行,对法庭是正面及直接挑战,亦对法庭构成侮辱,故必须处以阻吓性刑期。

  潘官又称,原审法官虽没就被告年轻作量刑考虑,但不接纳答辩人陈词指服役六天监禁刑期可作为即时释放的理据,因该刑期偏离同系列案件中所判处的判刑範围,考虑到黄认罪及向法庭致歉,因此裁决他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至两个月,需即时入狱服刑。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