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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彰显香港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2019-05-23 03:17:1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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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人士指出,首先要看到,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订“两个条例”有现实需要。香港特区政府经过审慎研究提出修例建议,既是为了解决现实个案遇到的问题,也是为了堵塞法律漏洞。按照香港实行的属地管辖原则,特区法院对陈同佳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把陈同佳移交台湾受审,就需要修改现行的《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允许香港与台湾地区开展移交逃犯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个案合作。同时,考虑到类似的恶性案件将来也可能发生在与香港联繫更为紧密的内地或澳门,从法律公平角度出发,修例时须一併统筹考虑适用於内地和澳门的问题。

  其次,特区政府提出的修例方案合法合理。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与内地本来就应该有相互移交逃犯和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香港回归以来与内地一直没有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安排。现有的单方面移交的安排不尽合理,应该改变。我这裏有具体数字:自2006年以来,内地已单方面向香港移交248名犯罪嫌疑人,而香港几乎从未向内地移交,这种状况难以长期持续。国与国之间、香港与外国之间都有引渡安排,香港与内地同为一国,两地人员往来极其频密,跨境犯罪或藏匿的概率更高。如果内地也採取与香港一样的做法,拒绝移交,大家可以想想会有什麼后果?许多歹徒都会铤而走险到香港犯罪,打劫金舖,绑架杀人,对香港社会秩序、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危害是香港难以承受的。当然,中央政府不会这样做。

  从更深层次说,“一国两制”的精髓之一,就是相互尊重。内地尊重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包括司法制度,香港也应当尊重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和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客观看待与内地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的实际情况,理性处理彼此之间正常司法协作的关係。香港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有移交逃犯安排(已生效),与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刑事事宜相互协助安排,更应与内地建立正常的互惠互利的司法协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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