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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罪成立 许智峯抢手机无悔意或判监

2019-05-28 03:02: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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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涉强抢保安局女主任手机案,被控普通袭击、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三项罪名全部罪成。裁判官郑念慈批评,证据显示被告一心只是想抢手机,其间令女职员忧虑及惊惶,被告亦没权如执法者要求别人交出手机自行蒐证。由于被告在庭上表现没悔意,明言法庭保留判处即时监禁的可能性,下月10日判刑。\大公报记者 周峻峯

随时失议员资格及禁参选

许智峯涉及的三项控罪,当中普通袭击、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罪,最高可被判监一年及六个月;而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  36岁的许智峯去年4月24日于立法会审议“一地两检”条例草案期间,疑不满被俗称“狗仔队”的政府监察小组纪录其位置及去向,于立法会大楼二楼电梯大堂,强抢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梁诺施(下称女职员)手上一张A4纸及手机,然后冲入男洗手间逗留约16分钟,上载手机当中五个档案至其公务电邮,然后删除已寄出的邮件纪录。

裁判官郑念慈指出,由控方提供的闭路电视片段清楚可见被告并非如作供时所指正寻找议员助理取回文件。被告看见女职员按手机后,只是想抢手机,又主观地认为职员收集资料是违反私隐。在抢手机期间,双方明显有身体接触,许必然使用一定力量,其行为对女职员造成忧虑及惊惶。

女职员行为无违私隐例

郑念慈表示,立法会大楼虽然不是公开地方,但也不是被告的私人地方。客观而言,女职员行为不足以构成侵私隐,或违反私隐条例;反之,被告指控女职员犯法,就算是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不直接构成可逮捕的罪行。她斥责被告既不是执法者或警员,又不是立法会保安员,根本没有权力自行蒐证或执法。

郑念慈续指,被告抢去手机后,在男洗手间逗留约16分钟,明显是阻碍女职员继续执行纪录工作的公务;法庭亦肯定,明理而诚实的人必然明白,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擅自取用他人手机,阅读及上载资料,必然是不诚实。他更反驳被告声称“抢手机”是为了取得政府违反私隐条例证据的讲法。

郑官称,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所有控罪元素,同时,不接纳被告有任何免责辩护,故此,裁定三项控罪罪成。他批准被告以原有条件保释,等待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下月1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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