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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时评\反修例就可以凌驾法治之上?\李进秀

2019-06-18 03:12: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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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政府作出暂缓决定,修例事件已告一段落。但反对派不仅没有任何撤退的意思,反而步步进逼,甚至是“开天要价”,提出要林郑下台以及收回“暴动”定性的要求。如此表现,其实正好说明整场反修例事件的本质,他们根本不在意什麼修不修例,而是要摧毁特区政府的管治。然而,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暴徒敢袭警,就要面对法治的惩处,市民绝不允许任何以政治为名的凌驾於法治之上的行为。

  “No one is above the law”,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於法律之上,不论是什麼背景的人,也不论是持什麼政见,都必须面对法律的约束。如果这一法治的核心要求,可以在香港“有时适用、有时不适用”或者“对有些人有约束,对反对者没有约束”,这又是否符合市民对法治的期望与要求?

  同样是大规模的暴力对抗行动,去年底至今年初法国的“黄背心”运动,截至今年2月已有5800人被捕,而根据法国3月份公布的数字,当时已有1796人被定罪,另有1422人正在等候审讯。为什麼法国人民支持相关检控?因为这就是法治!你犯了法,不论是有多“崇高”的理由,就要承担一切由此引发的后果。

  反对派发起的反修例示威遊行,号称人数百万,如果是真的“和平”,也不会去质疑,即便期间会出现一些小衝突,也能忍则忍。问题在於,6月12日发生的事件能算是“小衝突”吗?近千名“全副武装”的示威者,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维护秩序的警方发起暴力衝击,其间一些极其危险的攻击性武器,包括砖头、铁通等,严重危害到警方安全。如果不是警方果断地执法,恐怕还会有更多人受到伤害。

  但乱港派的逻辑却是:我可以袭警,但你不可以告我,因为我反修例。真是何其可笑,原来只要套上一个“反修例”就可以伤人放火、就可以无罪,这是怎样的“法治”观念?

  必须指出,6月12日发生的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暴动。根据《公安条例》,暴动罪是指任何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者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至於何谓“破坏了社会安宁”(Committed a breach of the peace),法官沈小民2016年对一宗“旺暴”案裁决时指出,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警员因此受伤,但他们的行为已属破坏社会安宁,并非有人受伤才能构成罪行,最后亦判许嘉琪和另外两名被告麦子晞和薛达荣等暴动罪成,监禁3年。

  反对派如果眼裏真的有法治观念,就请收回荒谬的要求。6月12日是一场暴动,法治不容,民意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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