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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衝击警方绝对构成暴动罪

2019-06-21 03:12: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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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认为,六月十二日下午,示威者对警方衝撞,明显超过三人,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破坏社会安宁已明显构成了暴动罪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强烈谴责参与6月12日下午暴动的示威者,公然挑战警权和香港法治的底线,这类严重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促请警方尽快拘捕兇手。该会认为,在《公安条例》下,当日衝击警方的示威者的暴力行为绝对构成暴动罪。\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昨日发表声明指出,根据《公安条例》第18条“非法集结”罪规定,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集结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为,则即使其原来的集结是合法的,亦无关重要。任何人如参与非法集结。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三年。

  根据《公安条例》第19条“暴动罪”规定,如任何参与凭藉第18(1)条非法集结罪,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不马上离开可被视为参与暴动

  任何人参与暴动,即犯暴动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五年。

  根据DCCC 901/2016旺角暴动案规定,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表示:“当有任何暴力事件发生,若不马上离开,就已有可能被视为参与暴动的一分子,必须共同承受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认为,6月12日下午,示威者对警方用铁马、伞尖、砖头和铁通衝撞,明显超过三人,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破坏社会安宁已明显构成了暴动罪。该会强烈谴责参与暴动的示威者,公然挑战警权和香港法治的底线,这类严重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他们促请警方尽快拘捕兇手,使香港成为安全和高度法治的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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