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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律专家:暴动罪重 不宜轻易保释

2019-08-19 04:23:2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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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引起众多市民忧虑的“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现象,在近期的严重暴力案件中继续出现,不少涉嫌暴动罪的被告在法庭应讯后随即获准保释。有法律学者指出,暴动属严重罪案,对社会有重大危害,尤其最近香港频现暴动,被告可能在保释期间继续犯罪,法庭批准保释更会释放“纵容”、“美化”暴徒的负面信息;而现行条例给予法庭足够指引去处理保释申请,包括一系列考虑因素,但法官是否“松手”就值得商榷。亦有律师认为,律政司早前曾对暴动罪疑犯申请保释表示不反对,这种态度在当前社会形势下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大公报记者 庄恭诚

近年不断升级的违法激进示威,严重冲击社会秩序和法治精神,市民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警队执法备受压力,惟疑犯被拘捕及检控后,经常随即以颇低的“代价”获法庭批准保释、重获自由。这种现象被认为是近期极端暴力分子横行霸道、祸港不断的原因之一。

“放出”社会或继续犯罪

早前(7月31日)44名被控暴动罪的被告,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后,全获裁判官准以仅1000元保释;而2016年旺角暴乱案中,涉嫌暴动罪的黄台仰正是在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至德国匿藏。另外,策动违法“占中”而被判监16个月的戴耀廷,亦在仅服刑四个月后,于近日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曾任城大法律学院教授的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日前撰文指出,香港的保释机制有“原则保释、拒绝例外”之称,而暴动罪属严重的反社会暴力罪行,对社会有重大危害,尤其近两个月香港频现暴动,被告可能在保释期间继续犯罪,给予被告保释更会释放负面信息,即“纵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会,对社会安定不利,因此对暴动罪疑犯应考虑适用“拒绝例外”,即不批准保释为妥。他亦提到,美国法律对严重暴力罪犯的保释申请十分慎重,属羁押选项下位列第一的罪行。

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法庭在处理被告的保释申请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严重性、证据充分性、被告潜逃可能性、被告继续犯案可能性等。

曾任高级警务督察的法学博士傅建慈表示,对于非法集结、袭警等严重罪案,许多被告获法庭准以千元保释,市民感到失望和担忧可以理解,因为这类罪行对社会安宁和法治造成极大威胁。他认为,现行条例给予法庭足够指引去处理保释申请,但法官是否“松手”,值得商榷。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大律师丁煌亦认为,因应严峻的社会危机,法庭有责任实事求是、审时度势,认真考虑向极端暴力分子发放具阻吓力的正确信息,以免违法风气蔓延,否则法治精神在香港恐怕会荡然无存,社会安定更无从谈起。

大状:律政司有权提反对

在法庭上,作为辩方的被告代表律师若为其当事人申请保释,除了法官负责决定是否批准,作为控方的律政司亦有权提出反对。

律师叶俊远留意到,在近期一些涉及暴动等严重罪行的案件中,律政司不时表示不反对被告保释,惟这类被告不少都被拍摄到在现场犯案或当场被捕,证据其实并不薄弱。他举例说,律政司和法庭曾提出对这些被告施加额外保释条件,例如宵禁令、不准进入特定区域等,而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既然对被告有诸多疑虑,就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尽最大努力避免被告获保释后继续参与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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