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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暴制乱\暴徒刑毁不能纵 加快审判彰公义

2019-08-22 04:23: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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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指出,蒙面等蓄意躲避刑责的做法,量刑起点会较重

  近期违法暴力衝击中涂污行为频发,包括个多月前有暴徒涂污中联办的国徽,至今未有人被定罪;但一名内地男子近日在义愤下向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喷字抗议,随即在两天后被判监,事件引发公众质疑司法不公。有大律师希望警方、律政司和法庭快马加鞭,阻吓违法行为;而蒙面等蓄意躲避刑责的做法或被法庭视为有预谋犯罪,量刑起点会较高。有律师引用法例指出,若明知他人违法而向其提供装备协助,同属犯罪。亦有律师强调,即使遮挡外貌或毁灭犯案工具,警方仍有能力找出真兇,奉劝犯案者别太天真。\大公报记者 莊恭诚

  一名以旅客身份来港的内地男子,因不满美国政府干预香港事务,8月18日在一时衝动下,对美国驻港总领事馆的大闸喷字抗议;仅两天后(即前天)他承认刑事毁坏罪,被东区裁判法院判监四周。有评论指出,过去两个多月来,暴徒到处刑毁,接连干犯暴动罪、衝击中联办、侮辱国旗国徽,这些严重罪行通通未判,但喷涂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就火速判监,质疑裁判官採取双重标準,并引用《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文章形容,香港司法系统掌握在“隐居”的“港英当局”手中。另有评论指出,为了正义得以伸张,坚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的信念不动摇,还法庭一个清白,就请法官大人,参照这单“良好先例”,从快、从严审理那遍布在大街小巷的涂污刑毁案件,绝不能让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大律师丁煌指出,最近违法暴力示威中的涂污行为,当事人往往为遮挡外貌而蒙面及包头、为避免留下指纹而戴手套,这种躲避刑责的伎俩,或加重警方蒐集到充分证据的难度与成本,进而拖慢检控进度。

  警能辨认 蒙面犯案者勿天真

  “这种情况不理想,因为如果提出检控的时间拖太久,辩方会质疑被告得不到公平审讯,由此申请终止聆讯,愈演愈烈的违法暴力行为亦不能被及时阻吓。因此虽然我理解警方和律政司的调查、检控有难度,但仍然希望快马加鞭。”丁煌强调,蒙面目前在香港暂不违法、将来有必要探讨立法禁止,不过即使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这类蓄意躲避刑责的行为,有机会被法庭视为有预谋犯罪,随时罪加一等,令法官提高量刑起点。

  律师叶俊远指出,虽然蒙面、包头及戴手套,以至丢弃事发时所穿的衣服、搭乘交通工具逃离时不用八达通等躲避刑责的伎俩,会加大调查难度,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有足够能力、方法去找出真兇,奉劝犯案或企图犯案者切勿太天真,而被捕后若与警方合作、认罪,或有求情、减刑的空间。

  连串违法暴力示威当中,有人教唆他人在犯案前準备好遮挡外貌,有人在暴力衝击现场为暴徒提供口罩、手套、铁棍、盾牌等装备,亦有人在他人暴力衝击期间打开雨伞遮挡镜头。《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与同一罪行同罪。

  香港律师会前理事、律师陈晓峰表示,若有人支持、协助或教唆犯法,有机会被法庭视为共犯,例如曾有打劫案例显示,在金舖外把风、驾驶协助逃离者,与进入金舖打劫者,均触犯抢劫罪;若明知一个人要杀人,而向其提供刀具,提供刀具者亦有机会被视为犯法,关键是法官如何裁定提供刀具的意图。他认为若有人明知另一人準备暴力衝击或施袭,而向其提供相关装备怂使其犯法,或同样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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