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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建议

2019-08-28 04:23:2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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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众聚集。

3.行政长官可根据《公安条例》第31条发出宵禁令,或根据第36条宣布某些地区或地方为禁区。

4.警方可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对集会和遊行等活动加强规管。

5.政府可以考虑需要时主动採取措施,申请临时禁制令。

6.可参照其他地方设立“特别法庭”的做法,由熟悉此类案件的法官专职处理,加快检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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