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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选候选人须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

2019-09-07 04:23: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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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区议会选举的提名期定於10月4日至17日,并首次引入“确认书”制度。选管会昨日发出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项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不属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大公报记者 海芯葆

  区议会选举将於11月24日举行,全港18区共分452个选区,每个选区将选出一名区议员,即共选出452名区议员。

  11月24日投票选452议员

  选管会昨日发出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对相关法例与选举活动安排作出更详尽解释。根据现行法例,获提名的候选人须符合两项要求,第一是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第二是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项声明,表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不属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104条,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内作出虚假声明,属刑事罪行。

  为了确保所有候选人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时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内容,以及作出有关声明的法例要求和相关责任,选管会自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时拟备确认书予候选人签署,并於随后的其他各级选举及补选(包括区议会补选)沿用。

  确认书提醒候选人法例要求

  发言人指出,确认书并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说明文件,其内容是反映现时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选人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候选人可自愿地签署确认书,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

  发言人补充,根据一宗就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结果而提出的选举呈请的裁决,有关判词述明“选管会享有并获赋权力可发出属非强制的确认书”。

  此外,高等法院就两宗关乎确认书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颁下的判词,亦重申“选管会有权要求候选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时以自愿性质(而非强制要求)一併递交确认书”。

  选举主任决定提名有效否

  至於区议会选举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发言人表示,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决定。选管会无权并一向没有参与,亦不会给予任何意见。选管会不会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选举主任作出指引,只会按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选人名单安排选举。如任何人不同意选举主任的决定,可按照法例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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