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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病人可拒施救 展立法谘询

2019-09-07 04:23:3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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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病人决定自己临终时是否接受维生治疗的“预设医疗指示”,一直没有立法,导致在执行时与现行的《消防条例》及《精神健康条例》有衝突,医护及救护人员可凌驾於签署“预设医疗指示”病患的意志,直接对病患进行施救,或在施救时陷入两难。政府建议将“预设医疗指示”立法,昨日起展开三个月公众谘询,希望尊重病人自主权及保障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安老业界人士认为,立法可让晚期患病者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施救,可帮助徬徨无助的病患家属做决定。医生相信,医学界会普遍赞同立法,因可帮助减轻病者临死前的苦楚。\大公报记者 谢莹莹

  预设医疗指示通常是以书面作出的陈述,订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决定时,在陈述中指明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所拒绝的治疗。医院管理局在2012年正式使用预设医疗指示,使用病人数目逐年增多,由最初的150人,增至2018年的1557人,可见晚期患病人士对“预设医疗指示”接受度的提高。

  本港现时并无法例或案例订明预设医疗指示的法律地位,食物及卫生局顾问林启忠称,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当病人无行为能力,医生或牙医可毋须取得病人同意而提供治疗;《消防条例》亦规定,救护人员须对病患实行心肺复甦术,预设医疗指示与上述两法例条文均有衝突。

  陈肇始:不等同安乐死

  本港人口老化,让病人得以善终,愈来愈受重视。林启忠称,为预设医疗指示订立法律条文,基本原则是尊重个人自主权,谘询文件建议,已签署预设医疗指示的病人,可拒绝心肺复甦术、人工呼吸、人工营养及流体餵养等维持生命的治疗。任何年满18岁的健康人士都可签订该指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修改亦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至於撤销,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不过,预设医疗指示并非等同安乐死。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昨日在网志称,安乐死在香港属於违法行为,预设医疗指示不能授权医生执行有违法律的行为。

  医管局专责小组顾问(预设医疗指示)谢俊仁称,安乐死与预设医疗指示是两回事,前者在全球大部分国家未有立法,且争议性大。他认为后者更为人性化,他举例曾有公立医院病人想要安乐死,但接受预设医疗指示的纾缓治疗后,已打消安乐死念头。

  免医护人员陷两难

  香港买位安老服务议会主席谢伟鸿表示,若未有使用预设医疗指示的病患在医院不幸生命垂危且失去知觉,此时很可能发生混乱,一方面病患不愿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一方面家属坚持急救,将构成两难局面。而预设医疗指示可避免出现该情况。

  养和医院皮肤科专科医生陈俊彦赞成立法,他称在执医时,眼见许多弥留之际的公公婆婆在神志不清醒的情况下,仍要面对冰冷无情的机器抢救,此举除会增加他们的痛楚,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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