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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界促修例 让老人选择家中离世

2019-09-07 04:23:3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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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政府建议就“预设医疗指示”进行立法,希望尊重病人自主权及保障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中为林启忠,右为谢俊仁\ 大公报记者谢莹莹摄

  【大公报讯】记者谢莹莹报道:按照现行的《死因裁判官条例》,死者若不是在医院离世,须通过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食物及卫生局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让院舍老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有哮喘病人因在院舍突然离世,为向死因庭呈报,过身后的法律程序十分複杂,呈报的法律程序竟历时四年,警方反覆向死者家属录口供,屡屡勾起家属痛苦回忆。

  《死因裁判官条例》规定,在安老院因病离世的长者,无论生前有否被诊断为患上末期疾病、在离世前14日内有否得到一名註册医生的诊治,死后都须通过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政府建议修例,容许安老院的长者住客(不论是否被诊断为患有末期病患)如在死亡前14日,曾得到一名註册医生的诊治,并由该医生作出最后的诊断及死因,则其死亡毋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

  香港安老服务协会主席李辉认同修订法例,她表示,由於香港生死教育的普及,现时香港长者对死亡已不再有那麼多禁忌,相信修订法律规定,可为日趋老化的人口在照顾地点上提供多元化选择。而现时法律存在弊端,包括院舍长者死后繁複的法律程序,她认为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李辉引述个案称,曾有一位患哮喘的院舍长者,因突然的气管收缩,在院舍过身。该长者离世后,警方随即立案,而专案小组为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多次来院舍找护理员及管理层录口供,亦多次向死者家属获取种种资料,对死者家属而言,每次录口供都会勾起伤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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