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权力,司法机构受公众监督是理所当然,若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而在外国,“法庭监察”其实早有先例。
确保不能肆意妄为
以美国为例,当地对法官除了有行政、立法机构监督,法院的内部亦有监督机制,此外更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官的评议制度、公众投诉制度、媒体评论方式,对司法体系施加了有力的外部监督,确保其不能肆意妄为。
而在香港,目前也有针对法官的投诉制度,但负责处理的是各级法院的首长,这种做法是否公开透明、有利公众监督,值得商榷。
体现审判公开精神
如今香港民间在互联网上发起“法庭监察”运动,通过公开案情、审判结果及主审法官身份来监督司法体系运作,体现的正是国际通行的审判公开精神,值得支持。
大公报记者 冼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