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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动议须2/3议员支持

2019-10-20 04:23: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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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郝寿报道:香港回归前后,立法局或立法会均有议员因涉及刑事案,而被罢免或主动放弃议席。

  2000年,竞逐连任立法会议员的程介南被指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翌年罪成被判监18个月,不过他在2000年当选后主动放弃议席,毋须立法会启动罢免程序。

  1998年,时任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詹培忠伪造文书罪成,被判监三年,上诉后减刑到一年。立法会在无反对之下,表决通过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条,由时任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宣布詹培忠丧失议员资格。这是迄今唯一按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条宣告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案例。而条例要求在席三分二议员支持罢免动议才可通过。

  1991年,时任立法局议员梁锦濠在当选三个月后,随即被指贿选,1993年罪成被判监三年,随后当局终止其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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