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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言“公投修改基本法” 有意用行动改变宪制

2019-10-27 04:23: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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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主任提问:

  10月14日首次回应查问时,(黄之锋)称“自决香港前途的公投不具实际约束力”,该讲法与众志政纲不一致?

  踢爆黄之锋谎言:

  黄之锋及其所属的香港众志,连同其他泛暴派,把今年9月高等法院对周庭司法覆核DQ案作出的裁决,演绎为“只要自决公投用来表达民意、而非具法律约束力,便不违反基本法”。黄之锋的理据之一,是只有政府才能举办具宪制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民意表态。

  资料显示,早在参与创立香港众志之前的2015年8月,黄之锋已循个人社交网站、接受访问等不同形式,公开宣称“自决始於公投法”,并扬言“以公投修改基本法”,明显视“公投”为具实际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去年明言“自决”取态不变

  在政纲“民主自决运动路线图”中,众志明确提出“争取香港设立公投法”,“主张透过具宪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认受香港主权和宪制”。众志政纲通篇均论述如何通过“公投”实现“自决香港前途”,而“公投”选项包括“独立”。

  近日回应选举主任查问时,黄之锋不肯直接表明“自决公投”是否含“港独”选项,而是声称成为选项的条件是“拥有相当民意基础”、目前民调显示“港独”不符条件云云,但未讲明倘当选后的四年任期内,如“港独”符合条件,会否将其列为“自决公投”选项。他又称“自决公投”要在中国主权下举行,但未解释“自决公投”的结果可否为脱离中国主权。

  一直代表众志对外宣传及定调政纲的黄之锋,去年10月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指出“自决”有“港独”含义时,扬言众志不会改变“自决”政纲以及对“港独”、“主权”的取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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