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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意图谋杀”可囚终身

2019-11-07 04:23:5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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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突发组报道:何君尧屯门摆街站时遭歹徒近距离掏刀刺胸受伤,多位执业大律师指出,涉案男子已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包括第17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简称蓄意伤人、俗称伤人第17条),最高可判终身监禁。大律师马恩国表示,由於兇手在本案中显示出“罔顾后果”的特性,所以可以循比“严重伤害”更严重的“意图谋杀”起诉。

  马恩国解释,“罔顾后果”是指人可预见或应该合理预见可能的伤害性后果,但该人仍然决定继续该行动及对后果不关心或有意识地不予理会。而只要是“意图谋杀”,不论是否对任何人身体造成损伤,均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终身监禁。

  较“割警颈案”更严重

  退休裁判官黄汝荣表示,本次罪案比之前观塘有警员遭割颈更严重,担心对其他区选候选人或选民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根据目前公开的案情细节,兇徒是有预谋犯案,控罪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按照《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规定,以“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罪提控,刑期应在10年左右;如按照“企图谋杀”罪提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陆伟雄接受《大公报》查询时表示,伤人罪可分为有意图伤人,或意外伤人两种。涉案男子假意赠花近距离掏刀刺胸,表面看来是有意图要令人受伤,以及有预谋,有理据控告蓄意伤人。陆又指,如果证实涉案男子是收钱袭击何君尧,判刑会较重。至於施袭者袭击立法会议员,刑责会否不同?陆伟雄则表示,“无论係立法会议员,定係普通市民受袭,刑罚上係无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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