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16岁少年因携有镭射笔準备参与骚乱,结果有关行为昨於法院被裁定“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立,是近月骚乱以来首宗违法管有镭射笔的定罪先例,可望影响日后同类事件的检控决定。
据案情透露,涉案镭射笔颇具危险性,若在36米内射向人眼,只需四分一秒,已可伤眼;若持续照射一秒,甚至可能射盲眼。
镭射笔到底算不算“攻击性武器”?控方首度将这广受争议的议题,带上法庭争论,在审讯时传召了廉政公署技术服务部电子工程师作为专家证人,说明案中镭射笔的输出功率大,足以伤害人体眼睛、灼伤皮肤及燃烧易燃物。
根据他的分析结论,涉案镭射笔的输出功率达52毫瓦,较标籤上列明的超出10倍;在36米距离之内,若用镭射笔定点射向眼睛持续四分一秒,大概相等於眨眼的时间,眼睛即会受损。
裁判官接纳了专家报告结论,裁定镭射笔虽然本身不是武器,但若证明使用的人有意图射向警员或他人,以令其眼睛受伤,便可构成“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该控罪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