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少年犯违《公安条例》可判监

2019-11-08 04:23:27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大公报讯】涉案少年违法携改装长伞和行山杖往屯门骚乱,控方针对他涉违法管有这两项物品,而控以一项《公安条例》下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该罪属严重控罪,一经定罪,即使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也可能被判监禁。

  涉案少年在事发时未满16岁,因此他被起诉后,按例交由少年法庭审理。

  少年法庭之设立,旨在将少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处理,并着重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而非纯粹施予惩罚。同时,有案例颁下指引,少年法庭的判刑除非必要,否则尽量应判处监禁以外的惩罚,及先考虑感化等选择,以协助少年犯重过新生。

  不过,据本案所控告的《公安条例》第33条“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所列明,一旦定罪,即使被告年满14岁而不足17岁,应判不超过三年监禁或判入劳教中心、教导所或更生中心。换言之,上述皆属拘禁式惩处,触犯此罪的少年犯将无可避免短暂丧失自由。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