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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

2019-11-20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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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採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港澳办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即为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履行职权。

  •《禁止蒙面规例》实施以来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

  •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中联办

  •香港本地法律是否牴触基本法的最终判断权,毫无疑问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终审法院早在有关案件的判决中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载於基本法,属於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时,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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