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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变迁七十载

2019-12-05 04:23: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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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2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82年 颁布的宪法为我国现行宪法,之后通过了五次修宪。

  1988年 宪法修改,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为私有财产保护提供宪法基础,跳脱出了僵化思想的禁锢。

  1993年 又一次修改宪法,告别了传统的计劃经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这对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99年 宪法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此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2004年 修宪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反映出国家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刻变化。国家不仅在“尊重”的维度上,防止公权力针对公民权利的不当限制,更加强调了对经济社会权利的充分保障。

  2018年 这次修宪把生态文明等写进宪法,扩大中国宪法的开放性,以回应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等挑战。将这些理念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上的义务与制度中的实践,极大地丰富了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宪法共识。

  根据韩大元演讲发言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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