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强姦”罪倡更名“插入式性侵”/大公报记者陈达坚

2019-12-06 04:25:26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强姦”、“猥亵侵犯”、“衰十一”等沿用多年的性罪行,势将重新定义。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建议摒弃“强姦”一词,新订“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包括不分性别的性交、肛交。在此项新罪行下,未经同意下口交的最高刑罚将与“强姦”看齐,劃一为终身监禁。报告亦建议不论性别和性倾向,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劃一为16岁。政府表示,会仔细研究报告书的建议,考虑长远修例。

  法改会报告书就71项谘询文件的初步建议作出最终建议,指导原则包括尊重性自主、无分性别、避免基於性倾向作出区别、符合《人权法》及基本法等。

  报告指出,鉴於所收到的回应大多数反对继续沿用“强姦”一词,参照澳洲条文,建议新订立“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行,因为该词最能反映罪行的实质内容,即包括插入肛门、阴道及口腔。报告同时建议以新法例取代现行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罪行,以及以威胁或恐吓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等罪行。新法例应规定自我引发的神志不清,不能构成免责辩护。

  “强姦”一词伤害受害人

  性罪行检讨小组主席、资深大律师邓乐勤表示,在谘询过程中曾收到不少团体意见,指“强姦”一词对受害人的一种伤害、是一种标籤,希望藉此机会移除标籤。他说,新建议下不论男女,涵盖更广泛的性侵犯罪行。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补充说,现行强姦罪不包括未经同意下口交,由於强姦罪的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建议修订的罪行,会变相提高未经同意口交的最高刑罚。他指出,研究和谘询意见反映,强迫口交对受害人的影响程度和传统理解的性行为不遑多让,因此委员会认同提高刑罚。

  现时涉及不同性别的性罪行的同意年龄分别有13、16、18及21岁,法改会建议劃一为16岁,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适用。报告指出,《刑事罪行条例》涉及性罪行的现有条文被批评带有歧视成分、互相矛盾和有不足之处,例如可同意进行异性肛交的年龄为21岁,同性性行为包括肛交的年龄却为16岁。小组建议,新法例生效后,应废除与13岁以下的女童性交、与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即俗称“衰十一”)的罪行。

  涉少年个案有检控酌情权

  至於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进行性行为,报告建议一律订为刑事罪行,但认同控方可行使检控酌情权,以决定是否适宜对个别案件提出控告。小组认为,绝对法律责任应适用於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罪行,以及不应区分插入式和非插入式的性行为。

  小组又认为,在新法例中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该无分性别,13岁以下儿童和16岁以下儿童,两者应分别订有不同系列的罪行,而不是只订立单一项侵犯儿童罪。张达明解释说,如青少年恋爱双方是自愿,会倾向以现行方式处理,强调有关检控酌情权只适用於不涉及性剥削的个案。

  法改会自2012年起发表三份有关性罪行的谘询文件,并因应法庭就“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定义的裁决,今年四月发表报告书,建议新订立《窥淫罪》。保安局发言人对报告书表示欢迎,会仔细研究报告书的建议,及考虑长远的相关法例修订事宜。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