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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13项性罪行主要改革建议

2019-12-06 04:25: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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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强姦”一词,并建议一项“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的罪行,应包括插入阴道或肛门,以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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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现受此项罪行规管的行为日后会由无分性别的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处理

3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焦点置於“涉及性”而非属於“猥亵”的行为,并建议为“性”此字设下定义

4

在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劃一为16岁,不论性别和性倾向

5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无分性别,并应分为两类罪行,其中一类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另一类则涉及16岁以下儿童,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6

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进行的涉及性的行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认同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7

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娈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来进行诱识,以取得他们的信任和信心,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

8

建议新订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

9

乱伦罪应予以改革,使该罪行:无分性别;涵盖所有以阳具插入口腔、阴道及肛门的行为,涵盖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并扩大範围至涵盖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侄甥子女、领养父母

10

建议新订一项性露体罪,涵盖以特定受害人为目标,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众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为

11

现有的兽交罪应由与动物性交罪所取代

12

新订一项对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

13

废除一些关乎同性的现有罪行

资料来源:法律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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