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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订性露体罪 艺术裸露豁免

2019-12-06 04:25: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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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法改会在谘询过程中收到不少团体意见,指“强姦”一词对受害人是一种伤害、一种标籤,希望藉此机会移除标籤

  【大公报讯】在公众地方裸露身体现时属公众秩序罪行,并非性罪行。法改会建议新法例应包括一项“性露体罪”,包括公众或私人地方未经同意向他人暴露生殖器官,为得到性满足而使人感到受侮辱、困扰或惊恐。不过,如一名艺术家纯粹为了艺术目的而裸体站在街上,便不受此建议罪行涵盖。

  法改会报告指出,以特定受害人为目标,为了性满足或威吓受害人的露体行为更具侵犯性,并可引致受害人感到极大程度的恐惧、震惊、厌恶,这类行为与性侵犯相类,故应由一项新的性罪行所涵盖,而非当作公共秩序罪。新罪行并非取代现有的猥亵露体罪,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干犯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六个月。

  报告解释,建议新订的“性露体罪”其中一项元素是“涉及性的形式”,假如欠缺这元素,有关罪行便可能不属性罪行,而只是公共秩序罪行。新罪行应称为“性露体”而非“露体”,原因是有些人在违反自己的意愿下目睹他人以涉及性的形式暴露其生殖器官,新罪行正是要保障这些人的性自主权。

  报告又建议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现行“猥亵侵犯”罪,构成元素是某人未经同意涉及性地触摸他人,射出精液、作出涉及性的尿液、吐唾液或其他体液的行为。焦点置於“涉及性”而非属於“猥亵”的行为,并建议为“性”设下定义,认为此举最符合尊重个人性自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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