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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

2019-12-06 04:25:2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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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藉网络接触致娈童

  【大公报讯】社交网络发达,娈童癖者容易透过网络接触青少年,法改会建议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娈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来进行诱识,以取得他们的信任,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执法人员可容许假扮未成年人士“放蛇”搜证, 查看WhatsApp通讯,让儿童未受伤害前阻止实质娈童行为。

  在报告建议的新法例下,被控人在罪行发生时并非合理地相信有关儿童为16岁或以上,应属罪行构成部分。除了与儿童会面或意图与儿童会面而出行外,意图与儿童会面而安排出行也可构成“为性目的诱识儿童”。法改会小组委员会成员张达明形容,建议是防患未然,指由於互联网发达,有娈童癖人士会製造认识少年的机会,争取他们的信任,最终作出性侵行为,新订罪行让警方可以及早调查、拘捕及检控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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