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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你知\警有权进入私人物业执法

2019-12-13 04:25: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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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条(3)及(4),阐明警察进入商场等处所执法的权力。

  第50条(3):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由1992年第57号第2条代替)。

  第50条(4):如未能根据第(3)款获准进入该处,则任何人在根据手令行事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但为免使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而未取得该手令的情况下,该人进入该处及在内搜查,乃属合法;该人如在妥为宣告其所具权能、目的及内进的要求后,仍无其他方法获准内进时,则他为得以进入该处而击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於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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