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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黎智英必须为其恶行负上法律责任\屠海鸣

2020-02-29 04:23: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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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工党副主席李卓人和民主党前主席杨森先后被捕。下午近一时,三人获准保释,离开九龙城警署。

  警方表示,3人涉嫌於去年8月31日参与在湾仔至中环的未经批准集结,违反公安条例17条。其中黎智英亦涉及2017年6月4日,一宗发生在港岛东区的刑事恐吓案件,三人都被落案,5月5日在东区法院应讯。

  人称“汉奸黎”的黎智英因声名狼藉,已被其黎氏家族踢出家谱。综观黎智英所做坏事,许多都是被媒体公开曝光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然而,时至今日,才有幸光顾警署,实在是太晚了一点!

  但不管怎麼说,律政司终於检控、警方介入调查、法院将会聆讯,这毕竟是一个进步,说明“刑不上‘民主鬥士’”的局面正在改变。黎智英必须为其恶行负上法律责任!

  任何人违法都必须追究

  香港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準则是:任何人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即使行政长官拥有特赦的权力,但请看基本法,那也是在法庭裁决之后,固定其罪犯身份,才可能有条件特赦。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特首或律政司有权承诺“不检控、不追究”;也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只要宣称“为了香港好”,就可以肆意使用暴力。所谓“民主、人权、自由”都不是违法的理由。

  香港历来视法治为核心价值,这种价值观的形成有深厚的历史渊源。香港开埠以来,一直是中西交汇、五族杂处的地方,不同族群的人们文化不同、习俗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唯有以法治为共同价值观,大家才能和谐相处,形成井然有序的社会图景。因而,香港人历来对违法的容忍度是很低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核心价值的题中要义。对掌握公权的人员,香港司法机关更是以“罪加一等”的标準判案,法庭重判2014年“佔中”事件中的“七警”就是例证。

  媒体被公认为“第四权力”。作为壹传媒的老闆,掌控着几间媒体平台,虽非公职人员,其权力也不可小视。黎智英之所以能在香港呼风唤雨、兴风作浪,关键是手中掌控着媒体资源,会运用“第四权力”;且不说“罪加一等”,黎智英公然违法,至少“与庶民同罪”,岂有不受法律追究之理!

  综观自去年六月修例风波开始的香港之乱,“8.31”是一个分水岭。

  “8.31”的“破窗效应”致暴力升级

  “民阵”主办“8.31遊行”活动未获警方批准,上诉也被驳回。如果31日出现遊行集会,即涉嫌“非法集结”罪。“民阵”於8月30日宣布取消31日的遊行集会。然而,31日中午起,香港铜锣湾、湾仔、金鐘、中环等多处出现非法集会示威活动。香港警方在社交媒体连续发布多条消息,称“未经批准的集结,属违法行为”。但黎智英等人不予理会,他与李卓人、杨森等人出现在遊行队伍中,趾高气扬。

  这场示威遊行很快演变成暴力事件,大批暴徒拆除栏杆、堵塞交通、投掷燃烧弹、当街纵火。

  一个房子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这就是“破窗效应”。“8.31”事件中的违法者没有及时被追究,特别是祸首黎智英长期逍遥法外,给许多人造成了“违法可以不负责任”的诱导。此后,全港暴力违法的规模和烈度不断升级。

  “8.31”之后,有暴徒当街向一老者泼淋汽油,“火烧活人”;有暴徒当街刺杀立法会议员何君尧;有暴徒当街掟砖,砸死无辜的清洁工;有暴徒100多次砸烂闹市区路口的交通灯、向港铁轨道投掷杂物,不断製造交通事故;有暴徒打砸门店,新闻机构、中资企业都成为其“装修”对象;更有甚者,公然在法院门口纵火,严重挑战香港的司法权威。最令人愤慨的是,大批暴徒佔据理大、中大校园,把校园变成了“兵工厂”,屡屡製造恐怖事件……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是谁?黎智英脱不了干係!媒体曝光的众多证据表明,黎智英是香港之乱的罪魁祸首,他深知“8.31”非常关键,不惜亲自上阵,为乱港势力壮声威,而且利用掌控的媒体美化暴力、英雄化暴徒,教唆年轻人违法犯罪,令香港一步步陷入了动荡的深渊。

  依法检控祸首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黎智英2017年涉嫌恐吓记者,2019年8月涉嫌非法聚集罪,事实明摆在那裏,为什麼拖到现在才检控?其实,并非证据不足,而是在政府管治团队裏面,仍有一些人从心底裏惧怕黎智英。不是怕黎智英本人,而是怕其后台老闆──美国。

  这些人究竟怕美国什麼呢?是怕美国政府拒绝其入境?是怕子女赴美留学受阻?是怕在美国的资产被冻结?……作为特区政府的公务员,如果不效忠国家和香港特区,而是把自己的私利放在第一位,这样的人没有资格当公务员!

  去年修例风波爆发以来,每到关键时刻,黎智英都会赴美、或在香港密会美国的情报人员,汇报“香港战况”,讨教下一步策略。他曾在美国公开供述是“为美国而战”。种种露骨的言行已经表明,黎智英就是美国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是反中乱港的总头子。“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无论黎智英的后台多麼硬,他必须为自己的恶行负上法律责任。

  对於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特区政府管治团队必须依法追究,这是基本法赋予的责任。责任重大,再也不能懈怠了!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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