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在1994年通过的《消灭国际恐怖主义宣言》列明,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群人或某些人种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不论引用何种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考虑作为藉口,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辩护的。至於香港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当年是参考英国的《2001年恐怖活动(联合国措施)命令》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作为根据,订明恐怖主义行为必须符合两项準则,就是作出行动或恐吓作出行动以影响政府或威吓公众,而该行动的作出或该恐吓,是要达到推动某些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