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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

2020-03-26 04:23: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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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香港法庭对什麼行为没有管辖权?法院有没有违宪审查权?原基本法草委谭惠珠为此谈到了“基本法19条的故事”。

  对“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基本法第19条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档,上述档对法院有约束力。”

  “什么是国家行为?什么是国家行为事实?” 谭惠珠举例说,“如果李国向赵国宣战,这个宣战就是国家行为;两国在交战之中,这是一个国家行为事实。这两者法庭就不能沾了。”她忆述说,当时草委们对此争论得面红耳赤,最终才达成共识,即 “国家行为” 、“国家事实”都不可以审,因为主权的行使肯定不能由一个地方政府的法院去审。而当时特意在“国家行为”前加了一个 “等” 字,“这就意味着除了国防外交之外,还有其他的内容。”

  至于法院是否有违宪审查权,谭惠珠直言,中国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香港也没有宪法法庭,所以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

  1999年吴嘉玲案引争论

  谭惠珠以1999年的吴嘉玲案为例指出,特区政府1997年7月1日制订《人民入境条例》,规定在内地出生的小孩,出生时必须父母当中至少一人有香港居留权,这个小孩才能取得香港居留权。但法官审理此案时却认为,不需要接受上述的限制,所以裁定“单非” 或 “双非” 的孩子,一样有权入港居留,“终审庭宣布《人民入境条例》无效,等同赋予自己一个违宪审查权。”

  谭惠珠指出,这一裁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论,因为即使在英国,如果枢密院认为某条法律有瑕疵,也只会不给予其法律效力,而不会说该法律违宪。

  又例如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决定,可否说它违宪?这是不行的。因为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计特别行政区的政策和内容,所以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有关中央行使主权的情况遭到司法覆核。当时基本法草委之一的内地学者萧蔚云教授就立即发声,甚至来港表明,香港法庭无违宪审查权。

  谭惠珠说,在此后一段时间,大部分法官都只说法院对法律有解释权,不说违宪审查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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