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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无禁止即可为”

2020-03-26 04:23: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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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姬鹏飞主任委员会主持 资料图片

  【大公报讯】反对派在2014年违法“佔中”期间提出用“公民提名”的方式选举行政长官,其中一个理据为基本法没有说不可以“公民提名”。原基本法草委谭惠珠表示,授权法是基本法的本质,不存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或剩余权力。

  “当时写完(基本法)之后也担心,有什麼权力是香港应该有,但当下没有想到的呢?”谭惠珠说,起草基本法时,委员们都有这个担忧,於是就写了第20条,即中央可授予特别行政区其他权力。后来中央利用第20条,在香港西口岸驳深圳处,设置一个区域,让香港拥有全面的司法管辖权,即“一地两检”,“这是第20条的一个体现,表明可以授予你更多的权力,但没授予就没有这个权力。”

   香港无剩余权力

  谭惠珠表示,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制定基本法,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所以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从来都没有自己的主权或固有管治权,不同於国外的联邦制国家,“回归中国的时候,香港也根本不可能把自己从来就没有过的主权或固有管治权交给中央政府,因此我们没有剩余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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