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上诉庭:警查被捕者手机毋须手令

2020-04-03 04:23:18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上诉庭裁定警方上诉得直,指警方无法取得法庭手令可查阅手机。图为岑永根/电视图片

  民阵於2014年举办遊行时领头车被指行驶太慢,警方曾没收领头车司机及四名民阵成员的手机拟作调查,司机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原讼庭早前裁定警方只能在紧急情况,才可在没有法庭手令下检查被捕者手机的资料。上诉庭昨裁定警方上诉得直,裁定若符合特定条件,包括目的为调查罪行或保护公众之用等,警方可不必在调查被捕者手机前事先取得法庭手令。/大公报记者 胡家俊

  民阵成员未有到庭

  本案上诉人为警务处处长;至於事发时驾驶领头车的司机、前北区区议员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为利益相关者的前民阵召集人杨政贤、陈倩莹、陈小萍和洪俊毅,昨日皆未有到庭领取判词。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麦机智昨颁判词指出,警方执法向被捕者调查其手机资料,是为了寻找证据、防止证据遭破坏,及保护警员和公众,做法并无违宪;然而,有些情况未必称得上“紧急”,但警员仍有需要即时行动,故认为原讼庭提出的“紧急情况下毋须法庭手令”不适用。

  对於私隐问题,上诉庭认为警方调查被捕者手机时,不论有否持有手令,都无可避免会查看到与案无关的资料。但上诉庭强调,警方调查有关资料时,须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合乎比例地保障被捕者的私隐免遭无理侵犯。

  判词又提及,警方无权强迫被捕者交出手机密码,若被捕者拒透露密码也不会构成“阻差办公”;不过,警方期望法庭在判词时能清楚交代,警方可採取哪种方式作调查。

  提出四项特定条件

  上诉庭釐清指,除非警方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可行,否则警方须先向法庭申请签发手令,才能调查被捕者的手机。而为免在等候批出手令期间证据会遭人删除等情况出现,警方亦可在未取得手令下调查被捕者手机内的资料,但必须有其必要。上诉庭提出了在四项特定条件下,警方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机,包括根据《警队条例》而取得法庭手令、警方是为了调查被捕者怀疑涉案及保留证据而调查、调查範围须限於与案相关的数码内容,以及警员在调查后撰写书面纪录提供予被捕者等。

  警方发言人回应指,正研究上诉庭的判词,并会严格执行判词中的相关规定。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