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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莊涉“犯聚” 大律师促严正执法

2020-04-07 04:23:12大公报 作者:海芯葆、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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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陈淑庄昨晚离开立法会,鬼祟走到行人路与友人密斟,两人一度手舞足蹈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陈淑庄,日前偕同党友林瑞华与40多人到深水埗酒吧聚会,涉嫌违反“限聚令”。政府表明,议员在议会外参与群组聚集,不属“限聚令”的豁免范围,相关条例适用於该群组聚集。有大律师认为,陈的行为涉嫌触犯“限聚令”,建议执法部门要严正执法。而陈淑庄早前因为占中案被判缓刑,而“限聚令”属可惩处监禁的罪行,假如在缓刑期间被定罪的话,有机会要入狱。

自从政府发出声明后一直“潜水”的陈淑庄,昨日终於开腔回应。她声称条例有些不清晰的地方,例如议员在外工作,又有记者采访,反问这样是否不获豁免。“我觉得在这些地方,政府可以多澄清,令市民、大家、记者行家或者一些工作的人有不必要恐慌。那天下了闸,是一个私人地方,如果根据那条规例3(1),是不合适、即是不适用。”她扬言,自己当时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出席“公务会议”,没有违反“限聚令”云云。

谭惠珠斥罔顾社会责任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直斥陈淑庄有关行为“不负责任”,强调现时疫情紧张,已有数十宗与酒吧有关的确诊个案,陈身为立法会议员却藐视法律及不顾社会责任,非常不可取,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根据现时条例,公众地方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地方,而不是私人拥有业权还是政府拥有业权的问题,所以当时的情况下,“限聚令”适用於该场合。他续说,政府应该要严肃处理,因为这条法例是防止人群聚集,而不是有人“中招”才检控相关人士。今次涉事者陈淑庄是立法会议员,而且多人在狭窄环境聚集,政府严正执法才有阻吓性。

陈淑庄早前因为两项定罪,即“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共判监八个月、缓刑两年。马恩国表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C条,如罪犯就於缓刑的实施期间所犯的可惩处监禁的罪行被定罪,法庭须考虑他的情况,并用其中一种方法处置,例如法庭可命令该刑罚须予执行,但原来刑期则由较长或较短的刑期代替,或者法庭可命令缓刑须予执行而原来刑期不变。换言之,假如政府检控陈淑庄,而陈被定罪,陈的缓刑可能受到影响,有机会要入狱。

议员酒吧聚会不获豁免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所谓酒吧、半掩门、无营业,这些全部不是法律可以接受的理由,而有关聚会本身不是一个立法会会议,所以也不能豁免。

如果政府不严正执法,就会给予公众强烈错误的讯息,就是立法会议员有特权可以不守法律。

对於警方会否提出检控,警方回应称,现时把案件列作投诉处理。

大公报记者昨日到达深水埗酒吧“HANDS”现场,发现酒吧下午已开门,门口墙身原先标示营业时间由中午12:00至03:00,但另竖立一黑板表示营业时间为11:00至23:00,更写明提供“午餐、下午茶、晚餐及宵夜及不能单点酒类饮品。”

陈淑庄昨日出席财委会特别会议,之后与一名男子闲谈五分钟后便返回住所,未敢外出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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