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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中央有权制定全国性法律

2020-05-26 04:23:2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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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冯瀚林报道:大律师公会昨日发表声明,声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以基本法第18条的机制将港区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律政司昨日回应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安全属於中央事权,并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範围之内。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

  律政司发言人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

  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所作出。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国家安全属於中央事权,并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範围之内。鉴於香港现时情况以及可见未来,自行就维护国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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